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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职工约定不缴养老工伤保险有效吗?

问:2017年3月左右,我与一企业订立为期3年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企业提出,由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不需企业缴纳的,月基本工资就是4000元。我选择了后者,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为此在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个条款:“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

后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执法检查中,发现我所在的企业存有不给我们劳动者交付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的情况。据此对我单位作出处罚,并责令单位补交。单位补交我们养老工伤保险后,又逐月从我们的工资中进行扣除。

今年年初,劳动合同到期,我不同意续签。随后,就养老和工伤保险费承担问题,我和单位发生了分歧。请问我能要求单位返还扣除我3年养老工伤保险费用?

答: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说,就是用人单位与你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乙方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并按甲方的规章制度享有超额完成工作量的奖金。甲方不负责养老和工伤保险费用,如果有关部门要求必须支付该部分费用时,则由乙方承担”的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如果有效的话,劳动者自然应当承担这部分费用,没有理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无效,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这部分费用就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其中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这属于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变更的,即使协商变更了也是无效的;劳动者同意并且实际上已经承担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的,劳动者也仍然可以反悔并追偿这部分费用,或者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在发现了这种情况之后,也会责令用人单位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律上作如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往往居于主导地位属于强势的一方,而劳动者则处于被动地位是比较弱势的一方。这种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自愿承担养老、工伤等保险费用,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体现了劳动者的意愿和意思自治,但许多情况下是劳动者为了获得一份工作或者保住自己的“饭碗”,不得不作出这种避重就轻的选择。即如果在这个问题上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意思自治,则最终一定会损害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所以说,法律上作出一刀切的强制性规定是正确的。根据上述规定,你方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支持的,因为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但本案毕竟属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这类案件必须先行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然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通过起诉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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