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案例中心 > 企业法务

专利成果许可使用一案

杨某是某公司董事长,在收到法院传票之后,才知道与何某协商未果的合同,何某诉诸法院,杨某来到我所进行咨询。我所律师在详细了解双方合同内容及争议焦点之后,与杨某进行详谈,并为其制定了详细的诉讼方案。

在庭审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载明:何某(乙方)与杨某公司(甲方)签订了《专利成果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载明:甲方许可乙方代理其所拥有的某汽车系统,乙方支付相应的专利成果许可使用费。第一条约定,本合同许可代理的专利成果为甲方拥有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20061016××××.2ZL20052009××××.7ZL20062009××××.X。第二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的代理方式为区域独家代理,代理区域为XXX,代理内容为区域内项目产品的销售、推广、售后服务及配套甲醇能源加注站的建立和经营,代理期限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止第三条约定,为保证乙方有效代理本项专利成果,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务和指导1、在甲方加装车间,甲方为乙方免费培训汽车加装技术人员;2、乙方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甲方派技术部技术人员上门协助乙方加装双方约定的样板汽车1辆供乙方运行;3协助乙方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行甲醇能源加注站的建立4、派技术部工程师上门协助指导乙方规模化加装汽车,同时协助乙方实施媒体宣传策划;5甲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向乙方供应汽车用甲方生产的系统,每套系统单价2860元。第四条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代理本项专利产品及配套中醇化甲醇能源加注站的建立和经营,提供除核心技术以外的全部相关资料,以乙方掌握产品的工艺流程和加装方法为准。第十六条约定乙方应恪守下列相关事项:(1)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5日内履行合同约定的第1年应支付的专利成果许可使用费;(2)乙方应当在合同满1年后的60日内支付第2年的专利成果许可使用费;(3)乙方应当在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成中醇化甲醇能源加注站的建立和试营运,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予以正当解释,征得甲方认可;未履行且未予解释,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4乙方在签订代理甲方开发的系统合同时,应派相应的技术人员到甲方所在地培训,待技术人员培训合格后,乙方才能加装甲方开发的系统。第十七条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独立经营,独立承担经营中的债权债务。第十八条约定,在合同履行中,乙方不得以下列形式损害甲方利益:(1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担保抵押依据本合同享有的权利和资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企业信誉形象损失及破坏市场经营规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乙方发展下级代理商必须在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许可,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3乙方应严守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的秘密,不得破解甲方系统的技术参数,不得仿制中醇化配件以及未经甲方许可而向非加装的第三方泄露技术方案和提供相应加装配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反知识产权的法律和经济责任;4)乙方不得将合同第二十五条中的内容向第三方转让、转移、转借或复制。如因乙方原因出现的未经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技术产品和服务纠纷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第二十一条约定,甲方负责在合同期间内给乙方供货。第二十二条约定,货物的交验地为甲方所在地,乙方付清货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货物。第二十三条约定,在履行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任何条款,均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违约金按违约所涉及的合同金额的30%计,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损失时,违约方还要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后何某委托人向杨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律师函》,该函称:杨某公司在签署合同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何某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和进行甲醇能源加注站的建立,致使双方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何某主张杨某公司返还专利成果许可使用费15万元,其他要求在协商时可以放弃;请杨某公司接收此函后于5个工作日内答复委托代理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该函按照杨某公司的经营地址发出,于XXX日被签收。

我所律师亲自去了何某项目所在地,找到当地管理委员会拿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载明何某申请备案的甲醇加注站项目符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准予备案,建设地点在某产业集聚区。

且请管理委员会配合出具《证明》,证明何某注册公司使用杨某公司资质在产业集聚区注册登记,并在该县进行项目备案。

针对何某质控杨某公司没有履行协助办理许可证及建立加注站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加注站的投资和管理主体都应为何某,对于办理许可证及建立加注站的事宜,杨某公司仅负协助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另根据何某委托相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设计方案送审稿表明,何某未履行在合同生效后90日内完成加注站的建立和试营运的义务;也未能在建站逾期后及时通知杨某公司并向对方做出正当解释。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何某诉讼请求。杨某对我所律师在开庭前与自己沟通案件各细节,并多次去项目所在地搜集证据的专业和细致,表达了肯定;对我所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表示了赞扬,在判决下来后,杨某与我所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选择我们的理由

专业团队 行业平台

20+专业律师团队全程服务

综合法律法务服务

全面解决“人”“企业”的法律问题

线上线下结合

全程节点可控可查

信息保密

专人保管

返回顶部
电话咨询

免费咨询电话: 18064059470 / 1806405947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业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