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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什么情况才是有效的?

  现在很多签订的合同会涉及到定金的问题,一般定金合同是有生效条件的,那么定金合同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呢?

  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是合同的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中包括有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定金数额、给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以下情况定金合同无效:

  (一)主债合同无效的,其附属定金合同无效;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签订的定金合同无效;

  (三)行为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定金合同无效;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定金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或者约定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承担担保责任,该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主合同有效的,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下情况定金合同有效:

   定金合同在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并生效。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在签订定金合同时要确保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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