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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保修期但未超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脱落致他人损伤

   我所代理的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原告恰庭物业公司诉称:其系广石家园小区前期物业单位,2012年8月8日,李某某途经该小区的超市门前时,被房屋上方掉落的外墙粉层水泥块砸伤致死。为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其对死者家属协调并垫付了赔偿款,同时取得了可向相关责任人予以追偿的权利。北塘城投公司、龙海建工集团公司分别系该小区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故要求北塘城投公司、龙海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49万余元。

   我方代理的被告北塘城投公司辩称:该事故属怡庭物业公司的管理不善所致,与其无关,应由怡庭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龙海建工集团公司辩称:其承建施工的该小区竣工验收合格至事发时已五年有余,已超过质量保修期,粉刷层掉落与其施工质量无关,且事发当天有超强台风,事发因不可抗力。粉刷层脱落也与租赁户擅自对房屋改建有关,不应由其承担责任,怡庭物业公司未尽管理维护之责,应自行承担责任。

   我所律师通过专业知识以及办案经验,给涉诉当事人整理出了一套全面的诉讼策略,经过层层分析,告知北塘城投公司负责人需要准备的证据以及案件中存在的疑难点及解决方案,对于顺鹏律师的办案经验深深打动了北塘城投公司负责人,让北塘城投公司负责人对顺鹏律师的工作有了一个充分的信任,在充分斟酌之下与顺鹏律师建立了委托关系。

   在庭审过程中,律所对于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施工方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专业性意见。我所律师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规定了不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但保修期限是对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无偿修理期限的规定,建筑物致他人损害所产生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不应适用保修期限的有关规定。此外,建设工程应有合理的使用年限,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修期限,但未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建筑物脱落致他人损害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若施工方无法证明脱落系其他原因造成而非工程质量问题,则应认定建设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施工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最终本案的诉讼结果得到了我方被代理人北塘城投公司的满意,我方被代理人北塘城投公司并未在本案中承担任何责任,案件取得了圆满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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