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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人死亡但没有故意,可以减轻刑罚吗?

  跟他人起争执时,如果争到脸红脖子粗可能会互相动手,结果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造成他人死亡。但是,因为行为人自己是拒绝这个后果的,所以合理认为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意思,因此有些人会主张可以减轻刑罚。

  但是按照规定,以下几种情形才可以减轻刑罚:

  1、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

  4、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5、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为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6、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

  7、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8、预备犯;

  9、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10、未遂犯;

  11、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的教唆犯;

  12、自首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13、有立功表现的。

  因此,致人死亡但没故意的,不属于可以减轻刑罚的情形,所以,必须接受相应的刑罚。即如果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那么将可能会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致人死亡但没故意,并被以过失致人死亡起诉了的,虽然不可以减轻相应刑罚,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罪轻辩护。因此,建议行为人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进行辩护,尽量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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